让农业转移人口更好融入城市生活——《韶关市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为有效建立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三权”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日前,《韶关市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先后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那么,《实施细则》有哪些热点值得关注呢?

出台背景

《实施细则》是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配套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在广泛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借鉴其他地区先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有偿退出机制,旨在使农业转移人口更好融入城市生活,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有关概念界定清晰

《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农业转移人口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且已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也就是说,外地的人员、没有依法享有农村“三权”的和没有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属于“三权”退出范围。  

农村“三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具体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分为六大章二十条。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农村“三权”保障、农村“三权”退出以及农村“三权”退出机制。  

——农村“三权”保障。《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农业转移人口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户口迁移城镇后依法保持不变。这让进城落户的农民吃上“定心丸”,也为农村“三权”的退出奠定基础。  ——农村“三权”退出。《实施细则》明确指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交退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因地制宜与退出农户协商制定补偿政策。退出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与发包方承包关系终止,土地所有权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农户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家庭。也可以与县级农业发展公司(或同类公司)按租期不长于承包期、一次性租金不高于同地类征地款的上限和承诺放弃承包期的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

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退出。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且家庭成员自愿达成一致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权利人签字)。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该户所有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终止。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且家庭成员自愿达成一致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公开公示后,可以申请自愿有偿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农户自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后,该户所有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资格权终权。

各地也可出台相应指导性政策,积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许可后,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交由县农业发展公司(或同类公司)代管。  

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有意愿退出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交退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各村因地制宜与退出农户协商制定补偿政策。退出后集体收益分配权终止。  

集体收益分配权转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农业转移人口也可以依法将集体收益分配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家庭,转让后,集体收益分配权相应变更。

——农村“三权”退出机制。《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农村“三权”退出程序有自愿申请、村级审批、镇级审核三个步骤。换言之,有意愿的农民须先提交申请,然后进行公示,由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的审批意见,并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审核工作。镇级审核通过后,退出方方能与受让方提交有效合同、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实施细则》还对“三权”定价有了规定,即“三权”退出,应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实行有偿退出,可以整户单项退出,也可以整户三项全部退出。价格由退出方与符合条件的受让方自愿协商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双方须签订有偿退出协议,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与监管职能,切实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邹方筱 通讯员 刘世兴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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