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城”居民子女入学转学提供便利——《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为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工作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我市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并结合韶关实际,于近日出台了《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坚持“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原则及学前教育“就近就便”的入园原则。《细则》主要适用于新落户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  

本次出台的《细则》分为五章、十五条,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与转学的具体实施方法。每个方面又分为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具体为:

——学前教育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入读幼儿园的,按照学前教育“就近就便”的入园原则,根据监护人及幼儿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公布的幼儿园招生地段范围安排适龄(3—6周岁)幼儿就近入园。  

——义务教育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根据监护人及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公布的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安排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申请转入我市继续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若就近学校学位已满,则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或收取借读费。  

——普通高中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在外地就读初中的适龄青少年申请回我市报考普通高中的,可携带相关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中心(招生办)报名参加我市中考,按当年我市中考招生政策办理录取手续。  

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适龄青少年,申请转入我市继续就读普通高中的,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学生家长自行联系就读学校并经学校考核同意后,由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学仅限高一下学期和高二,高三不得办理转学。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报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根据学生报读志愿,由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学生、高中毕业生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学生。  

农业转移人口在外地就读子女申请转入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在中职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二年级转学生不得跨专业转学。  

为保障政策能落到实处,《细则》列出了保障措施,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人口流动变化年度监测分析制度,根据监测分析结论,科学调整教育资源布局,保障新增学位需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教育投入,调整优化中小学校布局,落实城镇住宅小区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增加中心城区和人口流入较多的县城学位供给。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纯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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