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小编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改编成漫画,本期推出《漫画“八不准”》之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导 读:汪某出于购买土地建房赚取利润的目的,陆续从某村民小组购买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
汪某从村民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进行土地平整。
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汪某陆续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并从中获利。
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 情
自2006年始,汪某受何某等人请托,为何某等人在某村民小组购买建房用地。出于在购买土地、土地平整以及后期建房过程中承包工程赚取利润的目的,汪某出面以每亩八千至一万元的价格,从该村民组刘某等人手中陆续购得旱地(耕地的一种)等农用地十余亩。完成土地收购后,汪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平整,完成了修建挡土墙、排水渠道、围墙、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购地款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购地建房户分摊。之后,汪某在未经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率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为其本人建造独体楼房一栋,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陆续为鲁某等十二户建造独栋楼房十二栋,该十二户向汪某支付建造房屋资金二百万元,汪某从中获利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十余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地表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韶关自然资源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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