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一男子租用某村集体山岭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养殖生产,造成原有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近日,乐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据悉,2016年3月及7月,被告人刘某与乐昌市黄圃镇某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租用该村小组所有的山岭220亩,同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的部分林地改变用途,开展养殖生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经乐昌市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7.5亩,其中已水泥硬底化面积3.58亩、未水泥硬底化面积3.92亩。经乐昌市生态林管理中心确认,被非法占用林地为生态公益林。
案发后,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接到通知电话后,刘某自行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者:通讯员 曾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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