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11月1日起,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8项一次性缴费进行规范调整
2008年以来,广东省发布多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俗称“早期下海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这些政策的出台,将一大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参保的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2016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员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照上述规定,《通知》对我省2008年以来出台的一些一次性缴费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整,原有的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文件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当然,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参保的,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仍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超龄”人员怎么办?
笔者走访时发现,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常常抱有“到退休时一次缴够养老保险,然后就办理退休手续”的想法。
随着一次性缴费政策的收紧,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可以通过“趸缴”继续参保。也就是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是贯彻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尚未参保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参保,以免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补缴,损害到自身的养老权益。(作者:黄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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