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省军区发文惩戒“拒绝和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

记者从韶关军分区了解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日前印发了《广东省关于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处罚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加强全省征兵工作,惩戒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维护法律权威。  

据悉,《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自发布之日,即2018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经过兵役登记,确定为应服兵役且符合从我省征集入伍服义务兵役条件的公民。  

《办法》对以下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予以相应处理:对“拒绝、逃避征集服义务兵役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属地县(市、区)1名义务兵当年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办法》还将根据该行为具体情况或给予政务处分,或按规定处理入学资格和学籍等。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接到入伍通知书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或者报到后擅自逃离,经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原所在单位教育动员无效的;以逃避服义务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包括经教育无效按规定作拒服兵役退兵处理的;采取假冒身体问题、谎报病史和违法记录等方式被作退兵处理的”,将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拒绝、逃避兵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原属高校学生的,高校收到兵役机关的书面函告后,对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保留学籍的,由高校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入伍前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办法》,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行为进行查核认定,并作出结论;必要时,应当组织同级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共同研究认定。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还将拒绝、逃避服义务兵役的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具体细则,可登陆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军区等网站平台查阅。(韶关日报记者 吴梦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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