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本月起实行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并于本月起施行。  

据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等行为,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求职、招聘等方面,《条例》分别对个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求职者规定,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门将坚决落实《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不断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做强做大。继续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采取有效方式,减轻服务机构负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发布工作,结合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要求,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进一步加强信息监测和预警工作。积极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围绕韶关的人才发展战略需求,制定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人才资源合理流动。要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要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落实法律责任。(黄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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