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资讯】员工退休,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例:付某,女,生于1964年8月9日。2010年11月12日,付某入职乳源某公司,担任操作工。2014年8月8日,付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付某并未离职,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15年3月17日,付某离职,随后要求公司按其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52.8元(4.5个月×1678.4元/月)。遭到公司拒绝后,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6月3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付某请求。付某不服,诉至乳源法院,2015年12月15日,乳源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付某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公司的做法并未违反劳动法规定,员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公司没有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有六种情形劳动合同可终止:其中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经济补偿支付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专条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其中并不包含员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延伸解读: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人员的生活实际困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虽然非员工自愿,但单位亦无过错,法律未将此情形纳入经济补偿支付范围,也是合情合理的。(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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