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了更好实现特困人员的生活和护理“双重”保障,我市日前出台《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韶关市2018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的通知》,确定公布了我市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护理标准。  

据了解,特困供养人员是指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  

该标准按照市当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失能三档确定。全自理的特困人员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为28.2元;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为423元;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为846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民政局已于日前牵头起草了部门规范性文件《韶关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将从总则、能力评估、护理标准、日常照料护理、住院照料护理、资金发放和使用、职责分工、监督检查、附则等九个部分规范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  

在办理程序方面,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名单。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护理服务提供方。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护理服务登记,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护理经费的具体使用方式则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韶关日报记者 陈励 通讯员 陈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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