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处碰壁 25万工程款总无着落 包工头到底应该找谁?

这头,工人们一直催自己发工资。

那头,泥工施工任务完成一年多,

但仍有25万元工程款迟迟没着落,

找遍了工程发包人等各方,

都是百般推脱。

为这事儿,

51岁的包工头胡某可真是愁白了头。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

胡某身上发生的故事。

工程完工 工程款却“烂尾”

据介绍,2015年,南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将某楼房建设工程发包给了南雄市某工程建设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同年3月,挂靠于建设公司的周某,与该公司签订《项目合作经营责任书》,约定由周某经营承建该楼房建设工程。

此后,周某和其合伙人易某将该工程的泥工施工任务分包给了胡某,并和他签订合同,约定工期为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胡某如期完成泥工施工任务后,与周某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确认工程总款为587万余元。截至2017年12月,周某已向胡某支付了562万余元,但却剩下了25万工程款迟迟未付。为此,胡某多次找到房地产公司、建设公司、周某和易某进行沟通,并对剩余工程款进行催收。

各方推脱 包工头四处催讨“团团转”

“我公司已经和周某结算了所有的工程款、工人工资和材料款,这钱你不应该再找我公司要了。”“我公司和周某签了联合经营协议,只对工程质量负责,实际上该工程是由周某自行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你要的工程款和我公司没有关系。”面对来催讨工程款的胡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公司分别作出回应,其中,房地产公司还向胡某出示了结算证明、进账记录和流水记录等相关证据。

无奈,胡某找到了易某,岂料易某也声称这和他无关:“2017年12月,我和周某签了《协议》,协议约定未付的材料款、工人工资及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周某承担,你还是去找周某吧。”辗转半年,胡某终于找到了“失踪”多时的周某。见躲不过去了,周某给胡某写下欠条:“本人欠泥工班组42人工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欠款人周某。”本以为手上有了欠条,这事总归能有个着落,但一切却依旧未如胡某所愿。“25万元工程款,对于我们来说可不是小数目呀!42个工人天天找我要工资,我也心累了。”至此,胡某将工程发包人房地产公司、工程承包人建设公司、周某、易某一同告上法庭,诉请南雄法院判决四被告向其支付25万元工程款。

诉至法院 法院一槌定纷争

案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案中,工程发包人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结算证明、进账记录和流水记录等证据,已经周某、易某证实,证明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事实,该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某虽挂靠于建设公司,但其系以自己名义与胡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付款责任由挂靠人承担,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与易某系该工程的合伙人,并与胡某就工程承包等事项签订了合同。工程完工后,易某虽与周某签订了协议,约定未付清的材料款、工人工资等一切债权债务都与易某无关,由周某独自承担,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该协议是周某和易某对双方内部关系权利义务的约定,对胡某不具有约束力。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与易某应向原告胡某支付工程款25万元。判决作出后,案件所涉各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考虑到该案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承办法官在该案判决作出后,向胡某耐心地解释了案中所涉法律知识、法律问题,并告知胡某,如周某、易某等二人在判决生效后逾期仍拒不支付案涉款项,其可带上生效判决等材料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邓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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