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实施盗窃后冒用同学身份信息受审,经检察机关抗诉后罚当其罪。近日,由始兴县检察院提请韶关市检察院抗诉的这起案件经再审,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2015年7月,马某在始兴县太平镇某山泉饮用品厂食堂将被害人李某放置在厨房桌子上的两部手机盗走,随后马某被抓获。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被盗手机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因马某冒用其同学丁某身份,同年10月,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生效后,始兴县检察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遂以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判决适用诉讼程序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得到市检察院支持。市检察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近日,始兴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作者:刘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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