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并将涉案金额23500元交还申请执行人。
2016年,原告谢某与被告江某约定,由江某出资请谢某的铲车在江某的工地做工,铲车台班费为一个台班200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谢某的铲车均在江某工地上照常做工。后因江某的工地停产,剩余台班费未能支付给谢某,江某于2018年6月23日立下《欠条》载明江某欠下谢某台班费共44300元,后经谢某确认扣除支付的油钱,江某仍欠谢某23500元。经谢某多次追收,江某均未给付,遂诉至法院。
仁化法院审理认为,谢某用铲车为江某做工,江某欠下谢某台班费的事实,有江某书写的《欠条》为证,且谢某认为《欠条》中江某本人应支付的欠款是23500元,江某在庭审时亦予以认可,故江某理应支付谢某欠款23500元,遂依法判处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某23500元。
案件生效后,仁化法院通过发放执行通知书、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形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江某履行判决内容,但被执行人却毫不理会,拒不执行支付义务。对此,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3949元,同时查封被执行人妻子名下小型轿车一辆。
尽管江某有能力结清债务,但江某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确保欠款能执行到位,仁化法院多次约谈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江某,在法院干警的调解劝说下,双方做出履行计划,约定江某于2019年5月30日前结清全部债务。
“我是真的没钱支付,这债务我没法结算。”5月30日,江某非但未按履行计划履行,反而在法院组织的双方约谈中一再哭穷。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再次做出履行计划,约定江某先支付被冻结的财产3694元及执行费,剩余债务于2019年7月30日前结算。可谁知,江某根本不知悔改,再次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债务。近日,仁化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被拘留后,被执行人江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老赖”行为是错误的,当即老老实实地将欠款支付到法院,法院遂于当日下午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
作者:仁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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