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习近平
爱护环境,守护碧水蓝天,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有发生,近日,韶关法院依法审结了3宗破坏林业资源犯罪案件。
为谋利超范围伐木76亩
男子获刑3年6个月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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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吕某清想做木材生意,便同吕某霖(在逃)一起合伙承包了翁源某座山的经营管理权,尔后两人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2017年4月获得砍伐批准。随后,吕某清先后雇佣了多名工人上山砍伐树木。在此过程中,吕某清明知其雇佣的工人超出采伐范围进行采伐,却为了眼前的利益而默许了这种非法采伐行为。
一个月后,林业站发现吕某清等人的超面积采伐情况,并进行了警告、提醒,然而吕某清却并未真正听进去,依然我行我素,继续超范围采伐。至案发时,由吕某清雇佣的工人超范围采伐林木总面积达76亩,总蓄积达275立方米。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清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外,采伐其承包的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吕某清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吕某清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千亩山林数年栽培
一根烟头转瞬烧毁殆尽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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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7日下午,林某独自上山砍杂树。下山时,他烟瘾犯了,便点燃一根香烟蹲在路边抽了起来,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路边草丛中。
丢弃的烟头很快便将路边茅草引燃了,待林某下至山脚时,起火处已浓烟滚滚。林某意识到是自己丢弃的烟头引发火灾后,立即联系当地护林员但未果。他火速赶至起火点,与已经发现火情的村干部、护林员一起灭火。但由于天干风大,火势迅速蔓延,一股山风吹过,火势朝着旁边的山林扑去。最终,众人耗时数小时,才将大火扑灭。经鉴定,这场大火共烧毁了1432.4亩生态公益林和用材林,过火面积达95.49公顷。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由于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林某是初犯、具有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宣判后,林某未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非法开垦公益林109亩
两男子刑责民责均承担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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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刘某欲种植果树,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邹某驾驶钩机在始兴县罗坝镇某村的多块林地进行开挖,将林地原有植被推倒、勾埋。经鉴定,被刘某非法开垦的山场林种为省级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开垦面积达109亩,损毁树种木荷、木枫共计3924株,损失价格认定为36315.44元。
检察机关向浈江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邹某犯非法占用农业地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邹某承担受损害的109亩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恢复费用155088元,生态恢复方案设计费用、评估费用共计9500元。
在浈江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邹某向始兴林业局支付了生态恢复费用共155088元,并向检察机关支付了生态恢复方案设计费用、评估费用共计9500元。
浈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邹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邹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2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付义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对刘某、邹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2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邹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
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无论是破坏森林,还是失火烧山,都会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危害。因此,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韶关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并发布典型案例,警示世人保护环境资源,减少、杜绝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发生,为守护善美韶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邹方筱 朱凯丽 张娴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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