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

《韶关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日前正式实施,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方案将医疗救助范围由原来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医疗费用,扩大到政策外医疗费用。这是我市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扶持作用,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确保贫困人口整体脱贫的重要举措。  

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方案》确定了可申请二次医疗救助的7类人员。包括按照《韶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韶府规〔2017〕7号)以及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方案》明确,二次医疗救助申请人在申请救助当月过去一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资助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外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分类分段梯度救助模式,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不设救助起付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起付线15000元。  

该工作人员表示,《方案》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但在申请二次救助当月过去一年内二次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其他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当月过去一年内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二次救助累计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方案》要求,二次医疗救助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按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时按规定进行公示。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集中二次审核办理二次医疗救助申请。因患重特大疾病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后救助额将达到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的,可以提前申请;困难群众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外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15%以内。


(作者:黄河 陈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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