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快集聚和配置优质创新资源,有效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创新发展韶关新典范,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扶持
(一)支持重点企业创新攻关。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由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支持鼓励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引导重点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引进、培育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对我市大型骨干企业争取到省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由财政按获得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引进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对粤港澳大湾区及北京、上海、武汉等省内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的对接,对引进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人才成果在我市落地或产业化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由财政按每个项目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5年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中设立专题,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倍增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100万元支持。对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评价入库且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加大配套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科技创新券计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继续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省市协同,合力推进。对省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予以叠加协同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以先进标准引领技术创新和技术升级,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共同制定联盟标准,制定技术指标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对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每项奖励8万元;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的,每项奖励5万元;制定联盟标准的,每项奖励3万元;制定技术指标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的,每项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快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企业研发奖补专项,自2020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财政资金,且逐年递增,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研发准备金制度,持续激励我市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和落实省、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再予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力争到2024年全市R&D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七)推动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与深圳、广州、东莞等珠三角核心城市的深度合作,积极争取在我市布局、共建省实验室。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市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按照《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韶科〔2017〕77号),最高可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我市企业与
港澳地区及世界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联合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水平创新平台的,在享受上述扶持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来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最高可按省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我市企业与港澳地区及世界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享受上述扶持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区域创新能力建设
(九)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家级高新区建设,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力争到2022年新增3家省级高新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由财政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按获得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高新区以“园中园”模式探索建设或共建特色园、专业园,大学科技园(分园),促进大学综合智力资源与高新区优势资源相结合,开展产业共建、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与省级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育成平台建设,由财政根据《韶关市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后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韶科〔2018〕122号)精神,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加速器运营单位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经认定为广东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根据《韶关市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后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韶科〔2018〕122号)精神给予50万元认定补助并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十二)加快创新型县(市)建设。提升我市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发挥县域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培育创新型县(市)。对通过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创新型县(市),给予不少于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十三)加强专业镇协同创新发展。促进专业镇产业规模和创新能力倍增,加速提升专业镇核心竞争力,重点培育创新型标杆专业镇。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镇、省级创新型标杆专业镇,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创新人才高地建设
(十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用于解决新引进人才的安置需求。对引进的相关人才,可按《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韶关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在韶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韶府〔2018〕23号)、《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韶组通〔2018〕23号)和《韶关市引进百名紧缺适用人才实施意见(试行)》(韶人才办〔2016〕3号)享受购房、租房补贴。对新引进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博士及博士后出站(基地)后,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住房补贴。对新引进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和领军人才等,落户时可享受安家费100万元。〔市人社局、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积极引进人才团队。加速引入在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领先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科研人才团队。入选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市财政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入选省级人才团队的按省财政资助资金的50%由市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加强市重大人才工程与重大科技计划、各级人才计划协同。在韶工作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可享受我市人才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出台创新人才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紧缺适用人才个税补贴。根据《韶关市引进百名紧缺适用人才实施意见(试行)》(韶人才办〔2016〕3号)精神,新引进的产业发展领域紧缺适用人才上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的标准连续2年给予补贴。支持在韶工作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我市高层次人才,最高按上一年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的10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强化人才配套服务。落实、兑现好引才扶持优惠政策,对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办理服务通道”,开展“一站式”人才服务,实行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对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积极探索建立“人才卡”服务制度,对持卡人才在医疗、子女教育、旅游、市政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待。提高人才服务效率,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推进现代农业创新发展
(十八)壮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加快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推进科技与农业深度融合,做大做强我市农业产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对完成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鼓励开展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打造韶关现代农业科技要素聚集区。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加强农村科技特派员动态管理,鼓励农村科技特派员深入村镇提供技术服务,省、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重点派驻任务分别视同承担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农业农村科技专项经费比例每年不低于市级科技专项经费的10%,支持农业农村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比例每年不低于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的2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深化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创新资源导入,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核心、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大农业科技财政资金投入,提高现代农业科技含量,推动“星创天地”建设,培育农村创新创业主体,促进一二三产融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按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的50%由财政给予配套资助,力争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三年内县域全覆盖。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众创空间,推进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阵地建设,对通过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备案的“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二十一)实施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计划。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6〕8号)相关规定予以扶持。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财政给予不少于500万元的奖励,鼓励县(市、区)进行资金配套,企业可叠加享受。支持创业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成功进行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落地。对在我市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给予连续5年奖补,第1—3年、第4—5年分别按其上一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吸引高端科技金融人才。对新落户我市主要负责科技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予以连续5年的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第1—3年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第4—5年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鼓励银行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与省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业务联动,做大资金池规模,对不良贷款按《韶关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韶科〔2017〕32号)予以50%的风险补偿。推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行动,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建立“银行+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300万以内的小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在足值知识产权质押后增加授信额度。探索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力度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
七、加强科研用地保障
(二十五)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用地保障。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1号)有关规定,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有关条件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奖励用地指标,其他重大科技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在省下达指标额度范围内予以保障。部分重大科研项目、科技产业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
(二十六)支持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建设创新创业载体。通过“三旧”改造建设的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分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放宽容积率控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视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对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对工业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和原有厂房增容扩建的,凡项目用于产品研发、教育或企业研发总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要求的,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简化上述类型项目“三旧”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二十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与利用。符合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节约集约用地条件孵化器用地,可以以工业用地用途供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积极探索和推进产业人才特别是科研创新企业人才的共有产权住房土地供应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八、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二十八)强化科技服务。在市科技领导小组下设立科技服务专责机构,负责对接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及高科技项目,协调解决科技项目落地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九)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承接省级科技创新管理职权相关事项。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修订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优化高校、科研机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十)加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力度。对我市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成果加大奖励力度,推动科技人才争创优秀科研成果。对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予以10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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