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毒品犯罪是世界三大公害之一,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抢夺、盗窃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我市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一审案件260余件,依法判处犯罪分子33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1人。
为有效遏制毒品犯罪蔓延趋势,近年来,我市法院坚持“组合出拳、重点打击”。一是严惩制造、运输、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等涉毒犯罪行为。针对毒品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等新形势新特点,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为从严从重打击涉毒犯罪提供明确指引。二是加强协作联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联系制度,促进完善禁毒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毒情通报机制和禁毒执法情报共享机制,以更好地提升禁毒合力,扩大禁毒执法效果。三是持续开展禁毒普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融合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矩阵,积极开辟禁毒“第二战场”。2018年以来,两级法院深入村(居)、街道开展禁毒宣传活动50余场次,派发禁毒宣传册8000余份。充分依托法院审判资源,利用典型案例开展禁毒教育工作,深入中、小学校校园举办专题禁毒讲座,切实提高未成年人防毒、拒毒意识。
暑期前的法治课
韶关中院法官和学生谈禁毒
6月18日晨,韶关中院刑一庭庭长谭继欢一行,携1000余份宣传册、宣传扇子与环保袋等宣传物资,来到仁化县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禁毒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即将迈入暑假的学生们带去假期前的最后一节法治教育课。
韶关中院刑一庭送法进校园,宣传禁毒知识。 黄健婷 摄
当日,韶关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张怡婷以近日火遍朋友圈的热剧《破冰行动》为引子,结合该院审结的刘某吸毒致幻杀害两侄子一案、黄某私种罂粟获刑一案等典型案例,为450余名师生上了《拒绝毒品阳光成长》主题法治教育课,引导师生深入认识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认清毒品给自身、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号召学生自觉拒绝毒品、远离毒品,积极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谭继欢一行与该校校长谭建斌及10余名师生代表进行了座谈,对在座师生关于毒品犯罪的认定与量刑、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是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座谈结束后,该院干警还在学校开展了法律咨询活动,结合展出的毒品模型进行讲解,并向在校学生派发了禁毒宣传册、扇子等宣传资料。
“很感谢你们的到来,为学生们带来一堂生动的禁毒法治教育课,让他们对毒品有了更深刻的认知,也帮助他们在进入社会后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谭建斌在该院干警即将离开时说。(黄健婷 邹方筱)
贩卖“蓝精灵”始兴3人获刑
如今,新型毒品花样百出,除种类繁多外,制毒者还为毒品披上了各色“伪装”,该类毒品迷惑性极强,令人防不胜防。日前,始兴法院审结了李某等3人贩毒案,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3年至8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刘某、程某多次在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区及韶关市始兴县等地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以获取毒资。李某等3人共贩卖“蓝精灵”2680粒,收受毒资494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3人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给予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蓝精灵”是一种新型毒品,主要成分是氟硝西泮。人若少量吸食会引起心跳加速、血压升高、肝肾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状;大量吸食则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对人体有极大危害。故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出入KTV、酒吧等场所时要提高警惕,切勿饮用陌生人给的饮品,更不要为了寻求刺激尝试毒品。(温菁 谭晖)
为逃临检弃“毒”落跑 难逃追捕被当场抓获
因担心毒驾、持有毒品被发现,浈江两女子竟拒绝停车、冲撞用以拦截检查的公务车辆,弃“毒”逃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韶关中院二审审结了肖某莎、肖某雯2人运输毒品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雯、肖某莎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5000元、15000元。
2017年8月16日,肖某雯应邀开车送肖某莎到韶关市区找“小陈”(在逃)追债。“小陈”提出要用毒品甲基苯丙胺抵债,肖某莎同意后将此情况告诉肖某雯,让肖某雯搭载她到某公交车站候车棚取毒品。肖某莎在该候车棚找到用黄色“芙蓉王”烟盒装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乘坐肖某雯的车辆返回仁化县。途中遇公安民警截车检查,肖某雯因事先吸食了毒品,并知道肖某莎携带有毒品,害怕被抓获便拒绝停车,驾驶车辆撞击民警用于拦截的公务车辆,并将情况告知肖某莎,肖某莎随即将装有毒品的“芙蓉王”烟盒扔出车窗。二人逃窜至某仓库院内时,被民警抓获,并查获肖某莎从车窗丢出的装有两小包毒品的“芙蓉王”烟盒。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3.0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韶关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肖某莎、肖某雯无视国法,结伙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肖某雯曾因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等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中,肖某莎2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使毒品流入社会。另针对上述被告人冲撞警察、逃避临检的行为,法官提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故特此劝诫广大人民群众切勿为“毒”所惑、以身试法。(邹方筱 欧丽娟)
难拒“高额”跑腿费诱惑 跑腿小哥运送毒品获刑
近年来,“跑腿”业务逐渐兴盛,人们时常通过“跑腿”帮买物品或帮忙送货,然而却有部分犯罪分子打起了歪主意,借由“跑腿”实施犯罪。韶关“90后”小伙谭某为赚取跑腿费,帮助林某运送毒品,最终被武江法院以共同犯罪论处,以贩卖毒品罪获刑9个月。
“我平时跑腿送货一单只收8元钱,但如果帮林某运送冰毒,一次就可以拿到50元运费。”据谭某供述,某日,林某通过电话联系谭某要求送货,并将一个“烟盒”和50元运费交给谭某。“到底什么货能让林某支付比市场价高出六倍的运费?”接过“烟盒”,谭某心里犯起了嘀咕。出于好奇,谭某打开了“烟盒”,发现里面不是烟,而是一包指甲盖大小的白色粉末,谭某顿时了然。但面对高额的跑腿费诱惑,谭某依然帮助林某将毒品送到了另一名男子手上。后谭某得知林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堪心理压力,选择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武江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谭某辩称其仅是怀疑运送的是毒品,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在公安机关已多次稳定供述林某让其运送的是毒品冰毒,对于所送毒品特征的描述亦能与林某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基本吻合、相互印证,并且谭某收取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跑腿费,因此足以认定谭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林某让其运送的是毒品。林某违反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谭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林某、谭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法官说法:
贩卖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主观上不“明知”进行辩解,但可以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分析,以此判断出主观上是否“明知”。
如本案中,谭某辩称其不明知运送的是毒品,但根据其供述的物品包装、形态,及其年龄、阅历、生活常理、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分析,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一时蝇利帮助或纵容犯罪行为。(温菁 刘文娟)
新丰3名会所经营者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
多次容留客人饮用网红饮料“咔哇”
2018年6月28日凌晨,在新丰某私人会所KTV房内,音乐声震耳欲聋,10余名青年男子一边K歌,一边喝着“咔哇”饮料,嗨得起劲……警察的突然到访,让房内所有的喧闹戛然而止。
警察在对该私人会所检查时发现,该会所KTV房内的人员在饮用“咔哇”饮料,当即依法扣押包房内的6瓶淡黄液体,并提取包房内人员的尿液送有关部门鉴定。经鉴定,扣押的6瓶液体均检测出毒品γ-羟基丁酸成分,当天在会所饮用“咔哇”饮料的10人尿液中,均检出毒品γ-羟基丁酸成分。后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新丰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6月期间,会所经营者李某、黄某、潘某等3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明知“咔哇”饮料是毒品,却在客人饮用时不予劝阻举报,采取放任默许的态度,多次容留客人饮用“咔哇”饮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故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
“‘咔哇’饮料于2015年左右开始走红,因其宣传不含酒精,且在网上热销,受到不少年轻人‘追捧’。但‘咔哇’鲜艳的外表下,暗藏‘剧毒’。”谈及案中的网红饮料“咔哇”,承办该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该饮料中,含有高浓度的管制毒品‘γ-羟基丁酸’。2005年我国将“γ-羟基丁酸”列入二类精神药物予以管制,并于2007年变更为一类。滥用‘γ-羟基丁酸’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甚至很快失去意识、昏迷及死亡,与酒精并用会加剧其危险性。故特此提醒大家,尽量避免出入情况复杂的娱乐场所,对所谓的新型饮料也应保持警惕,并对违法吸食毒品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黄健婷 黄苏静)
纸巾袋内有“玄机” 持毒司机收费站前被截获
车上携带毒品,遇民警例行检查妄想一丢了事?近日,乐昌法院审结了一宗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查获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悉,被告人周某在京珠高速公路某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截停进行例行检查时,将一个“心相印”的纸巾塑料袋丢到身后的车底下。经民警查看,塑料袋内有2包白色晶体物(分别净重9.28克、9.39克)和1包红色药丸(净重0.62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和红色药丸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此前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事发时刚刑满释放。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处罚后,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之罪的,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健婷 曾德利)
新丰法院集中宣判6宗毒品犯罪案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代表等逾110人受邀旁听
6月24日,为遏制毒品犯罪多发态势,营造扫毒禁毒的良好氛围,新丰法院集中宣判了6宗毒品犯罪案件,并邀请新丰县第二中学、第三中学的100名学生代表及当地10余名教育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
据悉,上述6宗毒品案件中,8名被告人多次实施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元至1000元不等。
活动结束后,从事教育工作多年的人大代表潘小果表示:“这次法院邀请学生参与旁听毒品案件的集中宣判,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让学生直观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严明,也增强了学生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品的法律意识。同时,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也受益良多,今后将结合今日所学,为学生开展更多、更丰富的法治教育课程。”(邹方筱 黄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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