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修建祠堂为由截留分配款 法院:需返还!

重建宗祠本是传承家风、团结族人的良好契机,但强行截留征地补偿款用于修建祠堂,是否侵犯了村民的利益?近日,仁化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仁化某村小组由钱、李和刘三个姓氏的村民组成,其中,钱氏家族占大头。在处理一笔征地补偿款时,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该笔补偿款按人头确定分配款,刘氏和李氏家庭按相应人口分配发放,钱姓家庭成员款项均不发放,统一用于修建家族祠堂。钱某获悉该会议决定后,认为该决定并未经过其一家同意,拒绝将其家庭成员应分的款项用于祠堂修建,要求村小组按人口向其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某村小组向本村村民刘氏和李氏家庭成员每人发放了1063.8元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款,钱某一家是其村民,应当享有平等获得福利待遇的权利。村小组以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为由,以会议决定的形式截留部分村小组成员集体分红款用于修建祠堂,侵犯了村民合法财产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且该会议决定未经钱某一家同意,最终,法院判决村小组向钱某一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

(作者:韶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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