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韶城背后的“司法担当”——韶关法院服务绿色发展典型案例摘录

“6·5”世界环境日当天,韶关法院摘选部分服务绿色发展助建“善美韶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噪声污染、环境资源监管不力、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等多项内容,旨在通过审判实例向广大群众生动普法,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有力震慑潜在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司法需求。

下一步,韶关法院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打造绿色发展韶关样板,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源源不断地输出司法力量,在精准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生态文明诉求、精准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上持续发力,为服务我市绿色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更高期待。

非法倾倒工业废物600吨

主犯因污染环境罪获刑5年

——周某明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周某明、龚某飞与周某仔(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龚某杰、朱某培帮忙寻找能够倾倒工业废物的地方。后朱某培找到王某荣,经与被告人谢某强联系后,找到仁化县鸭子迳煤矿一处废弃煤窿,龚某飞、龚某杰、朱某培等人遂将该处确定为倾倒点。周某仔和周某明雇请被告人李某旺驾驶槽罐车,在王某荣、谢某强协助下,将装载的工业废物倾倒于废弃煤窿中。倾倒工业废物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6年10月谢某强因吸毒被仁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为止。  

谢某强被拘后,周某仔、王某荣在被告人刘某生的帮忙下寻得仁化县江头煤矿作为第二个倾倒点,继而雇请张某田(另案处理)驾车将工业废物从某公司运输至韶关市某停车场,再由被告人谢某鹏驾车、被告人周某跟车将工业废物倾倒于江头煤矿的废弃煤窿中。倾倒工业废物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6年11月10日被当地人发现并报警为止。  

周某明等人在上述两个倾倒点共计倾倒600余吨工业废物。经鉴定评估,两处倾倒点被倾倒的工业废物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致环境污染损害价值6593.8万元。

裁判结果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龚某飞、王某荣、朱某培、龚某杰、谢某强、李某旺、刘某生、谢某鹏、周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周某明等10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至6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经过审判,犯罪分子都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却并不能通过惩罚犯罪分子的方式得到挽回。随意倾倒一车工业废物很容易,但若想将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原状,则意味着国家、社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及财力,而让环境实现“自愈”,则可能要花上数百年的时间。案例的发布,旨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国家、政府部门及相关专业环保人员的努力,更离不开大家对环境的守护。故欲从源头上减少、杜绝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还需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自身环保意识,珍惜资源、减少污染,自觉为助建善美韶关、守护美丽中国贡献应有的力量。

借环保之名非法开采稀土矿

严惩不贷!南雄三被告人受审获刑

——杨某兵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某兵成为南雄市某污水治理公司股东,后被告人彭某辉通过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李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新增为该公司股东。  

同年12月26日,杨某兵在李某参与下以污水治理公司代表身份与帽子峰镇人民政府签订帽子峰镇稀土矿遗址《污水氨氮专项治理服务协议》,随后伙同被告人谢某兵、彭某辉等人假借环保治污之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在帽子峰镇、澜河镇两地原稀土矿遗址氨氮污水治理点非法开采稀土矿。经鉴定,非法开采上述两处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合计7890.45万元。

裁判结果

南雄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兵、谢某兵、彭某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决被告人杨某兵、彭某辉、谢某兵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稀土,是国家经济、科技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战略性资源,在地球上储量稀少,不可再生。早期,受粗放式管理发展及短期利润刺激的影响,各式大大小小的企业对珍贵的稀土资源大量开采、出口,致我国稀土储量大幅减少。而今,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除却国家采取限制出口等措施予以保护外,人民法院亦积极发挥自身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严密的审查,从证据中厘清事实,揭穿犯罪分子以环保治污之名行破坏生态之实的“神秘面纱”,依法严惩非法开采、破坏稀土资源的犯罪分子,并为准备或正在从事矿业生产的业者敲响警钟,勿为一时蝇利铤而走险。

审判执行“一线牵”

生态安全有保障

——新丰检察院诉梁某钊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5日,潘某伟将其承包的“解叫塘”“反思笼”山段转让给被告人梁某钊,并签订转让协议。2017年5月至10月,梁某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其承包山段的林木,砍伐林种均为生态公益林。经鉴定,被砍伐山林面积共3.3893公顷(折合50.84亩),砍伐蓄积共207.352立方米,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57148元。  

新丰检察院起诉认为,梁某钊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请求判令梁某钊承担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7148元。

裁判结果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所承包山段的林木,砍伐总蓄积207.352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数量巨大。梁某钊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生态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7148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交付替代履行的相关部门。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生效后,案件承办部门及时移交执行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强制执行,以期尽早将被破坏的生态公益林恢复原状。体现了韶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处理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案件,从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在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中,助力我市“筑牢粤北生态屏障,打造绿色发展韶关样板,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目标早日实现。

保护耕地

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政环境公益诉讼

——新丰检察院诉新丰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新丰检察院巡查时发现,某陶瓷场堆放陶土原材料、废渣以及生产作业所使用的土地未经国土部门审批,为此向新丰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该陶瓷场用地情况的监管。新丰国土资源局遂对该陶瓷场非法占地现场进行测绘,结果显示陶瓷场非法使用一般农用地2390平方米,非法占用耕地2304平方米,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陶瓷场限期15日内拆除在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恢复种植条件,并处罚款。  

2018年8月,新丰县检察院复查时发现,该陶瓷场现场仍可见未拆除铁棚、房屋,有瓷泥堆积,有制造瓷泥的工具设备,认为新丰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致国家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新丰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对新丰某陶瓷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及判令其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丰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该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被处罚人迟迟未履行拆除义务,在此情形下,新丰国土资源局未申请强制执行,致处罚内容不能得到落实,被非法占用的耕地迟至2018年8月都尚未恢复耕地的用途。据此,依法判决确认新丰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行为违法及应对新丰某陶瓷场履行监管职责,依法采取措施确保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在环境保护行政行为中,罚款不是最终目的,而应作为手段让潜在违法行为人意识到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高司法成本。该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以恢复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及一般农用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住宅违法商用 油烟噪音扰民

——刘某辉诉李某慰、吴某弟、始兴县某食府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辉、李某慰、吴某弟等3人,均系同栋住宅楼的业主。2013年,李某慰、吴某弟分别将各自名下的房屋出租给李某茂经营餐馆“始兴县某食府”(下称餐馆)。后李某茂将两套房屋打通合为一体用于餐馆经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并开始营业。后因该餐馆噪音、油烟扰民,刘某辉诉至始兴法院,诉请判令李某慰、吴某弟停止将其二人名下房屋用作或者出租用作带有油烟、噪音污染的餐饮、娱乐性行业经营性用房使用;判令李某茂及其经营的餐馆停止油烟、噪音污染侵害,消除消防危险,并赔偿刘某辉精神损失费。  

此前,刘某辉曾向始兴县信访局就餐馆的噪音、油烟扰民问题进行信访,始兴环保局收悉后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表明,餐馆油烟及排油烟设备噪音确实存在扰民现象,该局已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餐馆对油烟管道及厨房抽油烟设备进行整改,经整改后,该餐馆油烟排放及噪声较整改前有所改善。  

李某慰、吴某弟将房屋租赁用作经营性用房时,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认为,李某慰、吴某弟作为业主,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用房租赁用作经营性用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餐馆的不当经营,给相关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故刘某辉要求李某慰、吴某弟停止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用作经营性房屋租赁,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始兴环保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说明餐馆存在油烟及排油烟设备噪声扰民问题,且该餐馆也曾因此被责令停业整改,即刘某辉对涉案损害事实的发生已完成举证责任。餐馆作为污染者,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辉居住在餐馆的上一楼层,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长时间遭受该餐馆带来的噪音及气味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必然会对其精神带来伤害,其诉请餐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理据充分。  

据此,依法判决李某慰、吴某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各自停止将其名下房屋用作经营性用房租赁给李某茂经营的餐馆,该餐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刘某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住宅楼内经营餐饮业形成的噪音和油烟污染造成其他住户损害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商用的特殊性,基于餐馆排放油烟、产生噪音污染的事实,依法认定餐馆对住户的生活影响及精神损害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对社会具有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法官提醒公众,住宅改商业用房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且每一位小区住户均应自觉承担社区环境保护的责任,以共同维护社区内的宁静生活。

执行利剑促“复绿”

被毁林地现已绿草茵茵

——乐昌市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黄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黄某接手乐昌市某石英矿加工厂后,在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搭建厂棚、建设污水沉淀池与办公室,并把林地用水泥硬底化,致使该地林业植被被严重破坏。乐昌市林业局据此认为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86937元。  

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仅在2016年12月19日全额缴纳了86937元的罚款。2017年3月13日,乐昌市林业局向黄某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黄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但黄某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内容。据此,乐昌市林业局向乐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查认为,黄某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乐昌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乐昌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当即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行政执行裁定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耐心向其开展思想工作,并释明拒不执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在与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中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为法律威严所震慑,积极采取添土种草、植树等各项措施恢复被毁林地。期间,执行法官先后6次前往该地跟踪回访“复绿”进展,直至被毁林地长出一片茵茵绿草,逐渐恢复了原有的生气。

典型意义

生活中,面对滥砍滥伐、随意改变林地用途等违反林地保护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等现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一经查处,均将及时依法、视情进行相应的处置或处罚。但限于行政机关通常没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权,致行政相对人不尊重或不配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难以得到落实的情况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权威。该案中,法院通过非诉审查及强制执行,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法院强制执行促进行政处罚决定得到真切落实,在保护当地生态、人居环境、自然环境,守护一方青山绿水、服务地方绿色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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