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本村居住生活,就不给征收补偿?

      因国家建设项目需要,某村小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并获得征地补偿款约400万元。这本是该村村民共享发展红利的喜事,却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掀起了一场风波。近日,翁源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因村民林某某结婚后长期居住在外地,村里便有了林某某做了上门女婿的传言。在村集体召开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会议上,村小组将林某某的分配资格标记为“有争议待分配”。林某某对此提出异议,并向镇政府申请解决。镇政府经过调查及调处,出具《关于林某某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回复》,认定林某某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然而,村小组仍不予分配其补偿款,声称林某某的成员身份未获村内大多数户代表的认可,其分配资格还未确认。于是,林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林某某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回复》,认定林某某具有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分配份额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林某某作为该村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被告的其他成员同等享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村小组应支付林某某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官提醒: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村小组承担着合法合理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责任,村民长期在外居住生活,并不因此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公正、公开地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村民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村民对分配资格存在异议的,应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争议。


(作者:韶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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