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送进修理厂 一天不到变“事故车”

给汽车定期检修是常有之事,

但刚将车辆送进修理厂,

一天不到,车辆就出事故,

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乐昌法院

受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

李某将自己的汽车送至某修理厂进行喷漆。修理厂安排员工驾驶车辆前往喷漆地点(不在维修厂内)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修理厂的经营者许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明愿赔偿李某损失5000元。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是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在理赔范围,故不予理赔。李某只好将损坏的汽车送至某汽车店进行维修,该店出具报价单显示车辆的维修价格为1万元。因李某与许某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车辆一直停放在汽车店。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理厂和许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车费、贬值损失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车辆在交由修理厂维修的过程中遭受损害,该修理厂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修理厂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许某应与修理厂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许某已经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应当在车辆维修费用中予以扣减。因案涉车辆不属于待售中或运输中的新车,维修后并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故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停车费损失,汽车店表示若车辆后续在该店进行维修,可不予收取停车费,故对李某的此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修理厂、许某向李某赔偿车辆剩余维修费5000元。


(作者:韶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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