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入选又+1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韶关中院审理的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诉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纠纷案入选。


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诉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纠纷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未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手续,违法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翁源县人民政府、广东翁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翁源县自然资源局、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04年11月,广东省翁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与某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大片耕地。之后,经开区管委会与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1080亩耕地出让给该公司作为工业建设用地使用。2005年4月,原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向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涉案耕地上建厂、铺路,将部分耕地出租给某驾校建设驾校训练场和汽车驾驶员考场。韶关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认定经开区管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以租代征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决定撤销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确认后续办理的所有审批(登记)事项无效,由翁源县人民政府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农用地后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对涉案耕地上的建筑物,由翁源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开区管委会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与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涉案耕地,再将耕地出让给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韶关市自然资源局撤销经开区管委会将涉案耕地出让给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行为,于法有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建设占用农用地,除了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之外,用地单位还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法院判决有力支持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从严整治下级单位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贯彻了国家严守耕地红线、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


(作者:韶关中院)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