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遗产,
但因其没有继承人,
遗产谁来管理?
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一起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
据了解,梁某于1965年出生,2003年因患上精神疾病在家休养,2023年7月去世。梁某父母皆先于梁某去世,且梁某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梁某留下的遗产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2024年6月,梁某生前所在单位作为申请人,向浈江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申请指定浈江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代为管理梁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案证据反映出梁某去世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被申请人系梁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人申请指定该民政局为梁某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指定浈江区民政局作为梁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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