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不付款却将卖方诉至法院,究竟是谁违约?

签订林权转让协议后,

买方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还起诉要求卖方

协助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

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来看乳源法院

审理的这起合同纠纷案。

↓↓↓

      李某与钟某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林地林权转让给钟某,钟某在签订协议后十日内支付第一期价款50万元,办理完林权流转手续后60天内支付剩余的40万元。

      钟某未按期支付第一期价款,李某亦未要求钟某支付,约定过户当天,李某未到场。后钟某多次联系李某办理过户事宜,均未果。钟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林权流转手续。



因无法联系到李某,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李某协助钟某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的具体期限,应当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从协议内容可以推定,转让价款与林权证过户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为:钟某先支付第一期价款50万元,李某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钟某支付剩余价款40万元。本案中,钟某作为先履行支付价款50万元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后至今分文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李某有权拒绝协助钟某办理过户手续的事项。

虽然李某未出庭应诉并提出相应抗辩,但在钟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款项50万元的情况下,钟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韶关中院)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