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昨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集林等2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三名主犯李集林、李集伟、李英财分别获刑20年至1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个月,合计判处罚金169.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集林等为确立其家族的强势地位,达到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逐步形成了以李集林及其弟弟李集伟、儿子李英财等3人为首,李有财等12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仁化县黄坑镇及周边一带,集“村霸、林霸、赌霸、沙霸”于一身,在当地横行霸道、胡作非为,为群众所深恶痛绝。  

为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以“协调关系”“维护沙场安保”“合伙入股”为由,强行插足当地采沙行业、敲诈勒索沙场经营者,李集林曾向沙场经营者“阿清”要求一次性付清“安保工资”30万元。通过闹事等方式“强势”入股开设赌场,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聚众造势等手段大肆敛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形成的威慑和影响,使李集伟得以连任村小组长,侵吞村集体资产,获取林地控制权后滥伐林木非法获利,滥伐林木总蓄积共计6629.196立方米。为保障滥伐林木能顺利进行,该组织向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行贿。罪行暴露后,挪用村集体资金贿买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集林、李集伟、李英财、邓隆、张福权、曾优发、李国有、李有财、伍孝福、刘益群、伍先良、骆金有、饶华端、卢平、邱立强无视国家法律,结成稳定、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在李集林、李集伟、李英财的组织、领导下,其余人员积极参与,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将所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维系该犯罪组织运转,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李集林、李集伟、李英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邓隆等12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李帝良等其余5人应按照所参加的滥伐林木、妨害作证、伪证等犯罪予以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当日,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民众65人旁听了宣判。

韶关日报记者 黄俊 通讯员 曾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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