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好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探望权,却因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协助而导致无法探望孩子。
近日,仁化法院对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权,并将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地点予以固定,保障了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基本探望权益。
2021年8月,陈某与黄某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黄某抚养,陈某享有探视权。自离婚后,陈某多次与黄某协商探视孩子事宜,黄某均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协助陈某探视孩子。陈某认为,黄某的行为剥夺了其与孩子相处以及孩子享受父爱的权利,侵害了他的探视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作为父亲的陈某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小孩的权利,故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黄某作为直接抚养方应给予对方充分的协助。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判决黄某于每年的单月最后一星期的星期六将女儿交给陈某,陈某于次日将女儿送回给黄某。如黄某居住地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陈某。双方在日常抚养或日后探望时,应多给予孩子更多的爱,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
法官说法: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于保证离婚后家庭成员仍能定期团聚,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对不直接抚养一方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否则人民法院可依据申请依法对拒不协助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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