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解锁共享电动车后,
给未满16周岁的同学骑行。
同学在骑行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
扫码解锁人要承担责任吗?
近期,始兴法院就审结一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上学路上,小赖(16周岁)和小曾(15周岁)看到路边停放的共享电动车,遂商议一起骑车上学,但因小曾未满16周岁,不符合电动车驾驶年龄,小赖就扫码解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给小曾。小曾在骑行过程中,因超越前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同方向前方行驶的官某发生碰撞,造成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曾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官某承担次要责任。因损害赔偿事宜,官某将小曾、小赖及两人监护人和共享电动车运营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曾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小曾驾驶时未满16周岁,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小曾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定条件,小赖将电动自行车交付(转让)给不具备上路驾驶条件的小曾驾驶,存在转让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小赖也是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某科技公司是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营运人和管理人,鉴于共享车的经营特点,不可能做到每个摆放点都派员看守监管,要求经营单位派员看守监管并对使用人进行一一审查显然是不现实的,是否有条件上路使用只能由使用人自己把握,因此应认定科技公司并无管理过错,对本案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始兴法院认定本案原告损失由官某自行承担30%,被告小曾承担50%(由其监护人曾某承担赔偿),被告小赖承担20%(由其监护人赖某承担赔偿)。
法官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不可以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可以骑电动车。如“帮助”不符合年龄条件的未成年人解锁启动共享电单车,若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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