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咬伤路人 饲养人“买单”!

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

那么,宠物伤人,

饲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来看近期始兴法院审结的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孟某外出经过一商铺门口时,一只狗突然蹿出咬伤其右小腿。孟某随即报警并到医院治疗。在派出所内,狗主人吴某表示不同意赔偿,并与孟某发生争吵,随即扬长而去。无奈,孟某向始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其因被狗咬伤花费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狗的主人,负有管理好饲养动物、防止其伤人的义务。事发地点在吴某的商铺门口,属于公共场所,而狗客观上存在对周围人群造成安全隐患的可能性。事发时,孟某正常从公共场所通行,因吴某未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其饲养的狗,导致狗咬伤孟某,直接侵犯了孟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为狗的主人,吴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始兴法院遂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孟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422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民朋友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时,应牵好狗绳,依法携带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标牌,主动避让行人,遇到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当及时制止,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在饲养过程中一定要尽到管理责任,避免上述类似事件发生。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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