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山”《条例》7月1日起施行从立法层面推动创建全域国家森林城​市

芙蓉山下的美丽韶城。 韶关日报记者童铜韶摄

今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市第三部实体性法规,该《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保护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皇岗山(含鸡公山)、芙蓉山、莲花山(含稔菇山)以及田心工区(以下简称“三山”)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以及在“三山”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据悉,“三山”作为韶关市城区的“绿心”“绿肺”和“氧吧”,城市中的生态功能区和“后花园”,由于原有的法律法规界定不清,缺乏执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类破坏“三山”自然、人文环境的活动有所加剧。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着手制定有关“三山”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经过多番“打磨”,《条例》于2018年12月27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适逢我市于4月10日召开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动员大会,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力争到2021年建成全省乃至全国首个全域国家森林城市的地级市。全程参与《条例》立法过程的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陈小雄认为,《条例》明确了编制“三山”保护规划的程序、编制原则,包括对“三山”周边区域建筑的控制要求,落实对现有资源的保护,明确加强城市森林公园建设、日常保护管理等,将有助于从立法层面推动创建全域国家森林城市,提升韶关生态宜居城市品质,落实“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于山、融山于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设理念,打造完善韶关“山水城市”格局。(韶关日报记者 吴梦雁 特约记者 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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