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向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发布提醒

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发布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8月7日,本报刊登《“生鲜灯”将禁用市民表态支持》的文章后,消费者反应强烈。  

提醒主要有以下要求:  

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统一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作者:韶关日报记者 钟政宽 通讯员 陈惠韶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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