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两好友反目

近年来,随着购房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不断变化,出于限购、限贷或基于个人征信等原因,有些人为买房而选择“借名”。这样做对买房人或“借名”人有风险吗?

小李和小王是好朋友。小李想购买房屋,出于自身原因,以小王的名义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和装修费,并用小王的身份信息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房产交付后,小李顺利住进新房,并按约定将月供款转进小王的还款账户里。

后因两人产生矛盾,小李没有再向小王转房屋月供款。小王收到银行催款和罚息通知后,怕自己的征信受到影响,于是每个月替小李还贷,一直还了一年多,共计3万余元。小王实在无法忍受,换了该房屋的门锁并断了水电,令小李无法入住。小李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小王应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李和小王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但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房屋购买后登记在小王名下,由小李居住使用,并实际清偿银行按揭贷款,双方构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小李需要清偿银行按揭贷款后,再行使合同权利要求小王配合过户,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小王的垫付款项,小王在小李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并解除抵押权后十五日内,配合小李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 

法官说法:“借名买房”存在风险,如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可能会遇到当事人否认“借名”事实、不配合过户等情况,甚至可能“钱房两空”;而用自己的名义帮他人买房,如遇贷款断供,个人征信和财产会受到影响,并可能会影响自己购房或贷款方面的优惠资格等。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