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6周岁的中学生扫码解锁共享单车转让给未满16周岁的同学,后者驾驶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受伤,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期,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作出判决。
中学生小赖(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扫码解锁启动了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将其交给未满16周岁的小曾驾驶。小曾在驾驶该车辆的过程中,因超越前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同方向前行的官某发生碰撞,造成官某受伤。警方认定小曾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近1个月,后被评定为10级伤残。出院后,官某将小赖、小曾及其监护人赖某、曾某以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营运人和管理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始兴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0.2万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曾作为驾驶人也是车辆安全的操作人、控制人,根据交警的调查认定,其应负主要责任。因驾驶时小曾是未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曾某承担。但小曾驾驶的共享自行车,并非是由其扫码开锁,而是由小赖扫码开锁启动后交付(转让)给其驾驶,根据相关规定,小曾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定资格条件,小赖将电动自行车交由(转让)给不具备上路驾驶条件的小曾驾驶,存在转让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因小赖也是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赖某承担。鉴于共享单车的经营特点,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无管理过错,对本案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由原告官某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小曾承担50%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曾某承担赔偿),由被告小赖承担20%的责任(由其监护人赖某承担赔偿),某科技公司无责任。
作者:李炳城 谢素芬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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