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江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
未成年被告人寻衅滋事案件时
针对被告人监护人监护失职情况
发出《家庭教育令》
用法律督促家长
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被告人苏某某的父母为谋生计,怠于履行其二人身为监护人理应承担的家庭教育职责,疏于对苏某某日常学习、生活的教育和监管,致使苏某某无心向学、在外结交不良朋友,在苏某某出现不良行为时,未及时进行有效的干预和管教,使得苏某某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参与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全身多处受伤。
法院认为,苏某某父母没有积极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形,故法官在审理期间依法对苏某某父母给予家庭教育指导,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苏某某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未成年子女成长状况,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提高其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法官向苏某某父母送达《家庭教育令》,并和其二人沟通、交流。苏某某父母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承诺今后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关注孩子成长,引导孩子谨慎交友、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灵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一方面通过“法官寄语”的方式,致力于让未成年被告人迷途知返,另一方面开展判后家庭教育监督指导,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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