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受伤离职,
要求入职公司赔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而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承包经营合同,
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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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吴某入职某投资公司,先后在该公司不同分店工作。同年10月,该公司与吴某签订了门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公司将门店经营权发包给吴某经营,期限从2021年6月至2022 年6月,吴某在该公司指定的门店进行经营,经营所得的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2022年1月,吴某按要求来到韶关浈江分店工作,在该店做手工银饰的过程中不慎导致眼睛受伤,被送医治疗。
此后,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投资公司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院依法支持了吴某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裁决,主张双方为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将吴某诉至浈江法院。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双方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双方签订门店承包经营合同,但合同所列明的承包期与吴某在韶关浈江分店工作的起始时间不符,且合同所列承包门店指代不明。虽然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利润分成模式为“参照该店利润分成方案表”,但从公司制作的《分红结算表》来看,吴某收入分为“基本分红、全勤奖金、节日补贴、请假、加班”等多个项目,基本分红一栏备注有出勤天数,双方并不是完全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所约定的经营模式来履行。
此外该公司对吴某的工作有进行考勤、请假、加班、罚款等劳动用工方面的管理,足以证明吴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吴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可认定吴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持续性的用工关系。法院遂依法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投资公司应向吴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万余元。
文字:徐国维 唐梁莹珠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廖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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