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卡还为转移赃款提供技术保障 新丰一男子数罪并罚被判刑9年,并处罚金3.5万元

近日,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一男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为诈骗人员提供通信技术保障,并出售本人银行卡、手机卡给犯罪组织接收、转移资金。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2日至2月25日,被告人戴某明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售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被智力(香港)有限公司用于收款、转账,从而成功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在银行卡被风控限制网络转账后,戴某明明知该异常情况,仍通过柜台转账、取现等方式,4次协助该公司将卡内的非法集资资金共913539.24元予以转移。  

2022年5月至7月4日,戴某明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受他人指使,准备手机、电话卡、路由器、双头音频线等工具设备,在手机上安装“向日葵”远程控制客户端软件,在新丰县马头镇文义村陈某某家、军屯村等多个地点为诈骗人员架设电信网络,帮助诈骗人员规避侦查。诈骗人员通过网络操控戴某明提供的手机,使用大量手机号码以京东金融客服名义拨打被害人手机实施电信诈骗,共诈骗3047676元。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接收、转移,数额达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戴某明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为诈骗人员提供通信技术保障,造成被骗人员损失304767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戴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依法对戴某明实行数罪并罚。戴某明对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当庭自愿认罪,对该罪可从轻处罚。戴某明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所犯的诈骗罪予以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法官说法:

广大市民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出售、出租、转借等方式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出现冒充公检法、冒充客服、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等各式诈骗,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更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因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辨识力,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和“转账汇款多核实”的原则,清醒应对犯罪分子的各种招数,主动抵御风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此类犯罪。

作者:黄苏静 李景清 邓洋

编辑:廖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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