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作不作数?
近日,乳源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认余某与黄某及保险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判决撤销。
黄某驾驶摩托车与余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余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全责。经协商,黄某、余某与黄某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签署《赔偿协议书》,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余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9500元。不久后,黄某与余某又另行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支付本次事故的医疗费10009.84元并向余某一次性赔偿4200元。保险公司和黄某均支付了相关费用。
余某出院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伤病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且损伤与该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余某认为,当初约定的一次性赔偿金远不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十级伤残带来的损失,遂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两份协议书,并要求黄某和保险公司另行支付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93889.4元。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协议书虽然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但当时余某正在住院治疗,对于后续治疗效果,以及是否达到一定伤残等级等情况,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数额与余某因交通事故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悬殊较大,未能保障余某所主张的正当民事权利,且各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协议也未明确后续如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余某撤销协议书和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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