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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需要,韶关法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2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01招聘人数

  浈江区人民法院4名。

  武江区人民法院7名。

  曲江区人民法院2名。

  乐昌市人民法院1名。

  南雄市人民法院6名。

  新丰县人民法院3名。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名。

02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4.具体学历、专业及其他要求见附件;有法院书记员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年龄详见《韶关市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职位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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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自愿服从调剂,调剂范围为此次招聘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接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宜担任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的情形。

03招聘职位

  具体职位和要求见《韶关市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职位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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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招聘程序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拟定人选、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7月13日至7月22日。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3.报名要求:将报名资料发送至招聘法院邮箱(详见附件1),请发送压缩包,文件名为“书记员报名+姓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4.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1)《韶关市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报名表》(附件2)PDF扫描件,需经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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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书(无学位证书者提供毕业证)PDF扫描件。 (3)近期免冠电子照片,须与《报名表》上照片一致。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若无、则不必提交)PDF扫描件。

 (二)资格审查  1.审查机构:招聘法院。  2.审查方式: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考试。  3.资格审核结束后,将统一发布考试时间、考试人员名单以及领取准考证等信息,请报考人员留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sgcourts.gov.cn)、“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知公告。

 (三)考试  1.笔试。笔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两方面内容。题目类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种,总用时120分钟,总分值为100分。  2.计算机操作考试。计算机操作内容为计算机中文录入,分听打和看打两个环节。  笔试和计算机操作考试结束,完成阅卷后公布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3.面试。笔试和计算机操作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列为面试人选。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总成绩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30%+计算机操作考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此次考试成绩保留半年,进入面试的考生为递补人选。期间如有书记员岗位空缺,从递补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察  主要考察应聘者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聘用的,视情况递补。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根据笔试、计算机操作考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综合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招聘法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情况反映,或收到情况但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

 (八)聘用

  聘用人员与招聘法院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6个月(具体期限请咨询各招聘法院),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留用。

05工资福利

   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福利,按照招聘法院现行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薪酬标准执行。享受年休假等国家法定假期。

06其他事项

  1.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考生参加笔试、计算机考试、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取消考试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考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公告未尽事宜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2日

编辑:刘青  校对:黄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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