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丰法院审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件。
严管。麦琳作
何某明知“烟粉”(依托咪酯)属于一种麻醉药品,在其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未取得相关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22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售卖“烟粉”(依托咪酯)给周某、胡某;于2022年7月至8月期间伙同被告人丘某多次售卖“烟粉”(依托咪酯)给丘某豪、陈某。其间,丘某利用微信接受订单,帮忙送货,并提供微信号进行收款。经核实何某、周某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查明何某售卖“烟粉”的涉案金额为37186.88元,丘某参与其中共同售卖“烟粉”的涉案金额为16477.88元。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丘某、胡某、周某的毛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经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销售“烟粉”的违法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丘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依托咪酯,其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该行为是侵害不特定人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何某、丘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案件情节、性质等,法院依法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丘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被告人何某、丘某共同违法所得16477.88元;被告人何某个人违法所得20709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71868.8元;被告人丘某在164778.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何某、丘某须在韶关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作者:黄苏静 谭章焕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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