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6月起连续5个月发放高温津贴 为劳动者撑起“遮阳伞”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6月起,我市将按照省人社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立夏已过,预示着盛夏时节正式开始。按照《防暑降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如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可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兆宇 通讯员 刘焕宇

编辑:张惠娟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