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与员工协商不缴纳社保。考虑到缴纳社保将影响工资待遇,部分人往往会同意用人单位的提议,有时还会配合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等文件。那么,在日后产生纠纷时,用人单位真的能凭借这份承诺书免责吗?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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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9年8月,骆某到乐昌市某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次月,骆某写下一份《承诺书》,表示自己愿意放弃缴纳社保且会承担因此引发的后果。公司默认双方达成“协议”,未给骆某缴纳社保,并每月向骆某发放用于购买社保的资金。2021年1月,骆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后,骆某的家人认为公司未为骆某缴纳社保导致他们无法向社保部门申报非因工死亡待遇,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赔偿,仲裁裁决依法支持了骆某家人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无需向骆某家属支付费用。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虽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保,但此承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不得以员工自愿为由规避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风险。综上,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为骆某缴纳社保,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乐昌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骆某家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共计20000余元。
法官提醒: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既是对员工负责,又是对用人单位自身发展负责。用人单位切勿为了眼前利益,与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协议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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