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典型案例】制售伪劣化妆品 两人获刑罚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叶某敏、叶某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合法手续且明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合伙生产、销售含有化妆品禁用成分酮康唑、氯霉素、磺胺甲基异恶唑的祛痘膏、面膜等化妆品获利。其间,叶某敏负责租用场地、购置生产设备、包装盒及销售,叶某明则负责购买生产原料及生产,二人共获利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乳源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敏、叶某明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二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认为适合社区矫正管理,故法院依法判决叶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叶某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化妆品违法犯罪案件。近年来,美妆护肤类产品市场占比上升,部分不法分子看中这一“商机”,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做起了制售伪劣化妆品的买卖,甚至利用消费者期望“见效快”的心理,在产品中加入禁用成分,实现用“小成本”撬动“大利润”的非法目的。该类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化妆品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广大化妆品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应予以严厉打击。广大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时要注意了解商家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合规,并查看产品质量合格标签、产品说明书等信息,避免购入“问题”产品。

来源:乳源法院

编辑:肖声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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