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凌某在网购平台直播间下单购买了一个翡翠手镯,收到涉案手镯快递后,在快递员见证下拆封,其间发现手镯有裂纹,遂申请退款并向商家寄回手镯。
商家不满凌某未事先沟通就直接申请退货,认为手镯裂纹非因商家原因造成,且凌某所选退货理由为“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而非因商品存在异常,故拒绝退款。凌某要求网购平台介入,平台工作人员联系快递员了解情况后直接向凌某退回了货款。商家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凌某赔偿货款及维权费用共计2万余元。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凌某收货后在规定期限内作无理由退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商家没有举证证明凌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和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越发普及,因网购引发纠纷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鉴于网络购物具有线上进行、非实物性等特点,为保护在网络购物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确立为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保障消费者在收到不符合购物预期商品时享有退货的权利,督促网络销售者提升自身商品质量、不在平台上作出虚假承诺或欺诈行为。
来源:乐昌法院
编辑:肖声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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