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朱某在始兴某商店购买了三瓶饮料,发现其中2瓶已过期近半月。朱某就商家售卖过期商品一事在消费者委员会网站上进行投诉。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朱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
庭审期间,商家辩称其系因疫情和雨季原因未能及时将饮料售出,经销商和代理商也未按时巡查检查,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产品。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负有审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涉案商家的辩解有意规避自己作为经营者的应尽职责,不能免除其对所售卖的食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查以及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行清理的义务,即被告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安全经营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本案原告购得的两瓶过期茉莉蜜茶货款共计6元,按价款的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朱某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日常经营中,经营者理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严格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的批次信息管理,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切实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起责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来源:始兴法院
编辑:肖声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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