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6日,张先生与韶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置换协议书,当天将相关证件和旧车移交给该公司,由该公司提交广东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承诺旧车补贴5000元。7月上旬,张先生提新车,二手车置换补贴一直未得到解决,为此张先生多次联系该公司销售人员了解情况。9月初,该公司销售人员告知张先生二手车置换补贴申请未能通过审批,认为该责任不由本公司承担,拒绝履行支付二手车置换补贴5000元。
张先生认为该公司在提新车之前和之后一直未告知二手车置换补贴未审批成功情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有故意隐瞒嫌疑。张先生表示在购买新车时就是因为该公司销售人员介绍有二手车置换活动优惠,才最终选择在该公司购买汽车,并签订了二手车置换协议和购车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本人已经提供旧车和各项资料并签订了协议,但自己的权益却未得到保障,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后,张先生到浈江区消费者服务中心反映情况,该中心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消保股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在该公司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明确指出,被投诉人韶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
后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赠送张先生6次常规保养。一起因违约引起的消费纠纷终于达成和解。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钟政宽
编辑:张惠娟
责编:邱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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