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一市民花钱买新手机,
使用时却发现
手机已被提前激活使用,
因此和商家引发纠纷。
顾客王先生在南雄某商店里看中一款新手机,于2021年8月21日、8月30日分别支付定金和尾款购买该手机,总计支付价款5999元。支付尾款当天,王先生拿到了新手机,但发现手机的通话界面有一则2021年8月22日的通话记录。
王先生带着疑问查看了手机的电子三包凭证,发现保修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向该商店店员了解情况,店员告知该款手机要提前激活才能进行销售。为求证店员所说是否属实,王先生致电手机官方服务热线投诉咨询,客服回复称该款手机没有提前激活才能销售的要求。
网络图,与内文无关
王先生认为,商店在未告知消费者手机已激活、使用过的情况下,仍将该手机当成新机出售,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协商退货赔偿事宜无果后,王先生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该商店退还购置手机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网络图,与内文无关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
消费者享有购买商品知情权,手机质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及有效期限等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商店向王先生出售手机时隐瞒了手机已激活并使用过的事实,致使王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进行交易,商店的行为已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店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诉讼中,
王先生已将案涉手机返还给商店,
商店已退还手机款5999元给王先生。
法院依法判决
商店赔偿17997元给王先生。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建议商家在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应主动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诚信经营;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全面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避免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韶关中院 南方+(有删改)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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