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政府第十五届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为基础修订形成的《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布实施,关于物业管理方面在法律层面发生了新的变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市住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他表示,《办法(试行)》自2020年2月1日公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与新法、新政策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办法(试行)》的可行性,更好地发挥地方性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办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办法》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管理参与人及主管部门各项权利义务,对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6章74条,较修订前有四项变动,主要内容如下:
新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作用要求作为《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编制物业服务标准,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服务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为业主提供与物业建筑配套设施管理标准相适应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重新确定业主大会决议规则,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13个事项,并明确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有效比例;
增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履职负面清单相关内容作为第四十一条,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履职负面清单包括: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煽动业主不依法维权,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造成小区不稳定事件发生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出现负面清单情形时,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该成员资格。
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提出新的要求,强化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履职监督,列为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业主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无效;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海涛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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