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韶关工作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四、在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岗位退休的老领导(只参加开幕会);
五、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六、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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