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2023年1月19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韶关工作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四、在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岗位退休的老领导(只参加开幕会);  

五、出席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六、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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