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对公民征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体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履职,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全链条打击,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类型”和刑事处罚标准的研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优势,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促进平台、行业完善内部管控,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
案例
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解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辛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李某某等基本情况略。
该公司2015年7月成立后,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解某某、辛某某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吴某某、郝某、李某某等50余人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有无本地社保和公积金、有无负债、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有无保险、征信情况、借款需求、还款周期”等信息。获取上述信息后,解某某、辛某某指使员工将上述信息上传到公司开发的“点有钱”App,再通过在微信群搜集、在“点有钱”微信公众号发放广告,获取银行、金融公司信贷员的姓名和手机号。通过与信贷员联系,吸引他们在App注册充值。信贷员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以每条30元至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信贷员。通过出售上述信息,解某某、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50余万元。2019年6月,公安机关将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抓获,从网站后台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万余条。
2020年6月24日,检察院以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1日,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惩处。
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具有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5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
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中之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处理。
(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征信信息全面反映个人信贷状况,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被泄露后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生活中,要注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不随意点击不明贷款链接,不轻易透露个人财产状况,谨防信息泄露。(未完待续)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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