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转贷,借贷合同无效?法院: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的社会融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经济自我调节能力和适应能力。但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认定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判李某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给朱某。  

原告朱某、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4日,朱某出借40000元给李某,该借款包含李某拖欠朱某材料款3470元,朱某实际转账36530元给李某。2022年7月21日,李某因欠他人借款未还导致车辆被扣,故又向朱某借款30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后双方一起将车辆赎回。2022年7月23日,李某以偿还抵押贷款为由,又向朱某借款。朱某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出借16000元并备注“共借86000”。其间,李某向朱某支付利息一段时间后李某再未向朱某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朱某、李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朱某从出借40000元的协商过程开始就多次表示其自身还需要偿还信用卡账单。庭审中,在回答法庭关于本案出借资金的提问时,朱某自认:“全是贷款,银行借的。之前是用信用卡套现,后来也用了一点微粒贷。我自己一直都欠银行的钱。”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法院认定朱某、李某之间的涉案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朱某无权按约定收取李某支付的利息,李某因涉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朱某。但李某向朱某借款时及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均明知朱某尚有信用卡账单需要清偿,故李某对借贷合同无效亦负有过错,李某应当适当赔偿朱某因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谢强 朱惠雯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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