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融资难是困扰不少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记者日前从市工信局获悉,新修订的《韶关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近日印发,通过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包括支持范围与条件、申请受理与审查备案、合作银行与贷款发放、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监督管理等七部分共计43条。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主要用于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使银行机构放大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  

《办法》规定,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是经韶关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委会审核通过的入库企业(即被列入“韶关市重点中小企业库”的企业)。入库企业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且应是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入库采用得分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评分,采用有抵押物贷款方式的中小企业,总得分超过60分的,给予入库;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中小企业,总得分超过70分,给予入库;对于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无须评审,经管委会会议审核通过后直接给予入库,其中,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直接列入采用有抵押物贷款的中小企业库,且可按需选择采用有抵押贷款或无抵押贷款,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列入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中小企业库。  

根据《办法》,采用有抵押方式贷款的单个入库企业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余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万元;采用无抵押贷款方式的,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余额累计不得超过500万元。  

《办法》明确,由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合作银行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若相关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优先按代偿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资金,即有抵押贷款的按50%的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资金,无抵押贷款的按20%的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资金。  

作者: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海霞

编辑:张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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