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为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韶关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业领域助企纾困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于2022年2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从3个方面、43项政策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助企纾困政策,为企业解决成本上升、需求收缩、资金链紧张、疫情影响等问题,推动服务业加快复苏,更好发挥服务业“稳定器”作用。

2022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40号),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为着力点,提出47项政策措施,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为我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供有力支撑。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早落地早见效,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按照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市发改局根据国家和省政策措施,结合韶关实际,牵头市有关部门起草了《韶关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征求了各县(市、区)及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同意,《若干措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46条政策措施,涵盖减税降费、房租减免、金融扶持、财政补助、促进消费、疫情防控等支持内容,将为缓解企业困难、增强从业者信心、助力行业恢复发展提供支持。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共13条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根据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划定情况,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6个月国有房屋租金。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和降准资金,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治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等。

二是针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等五个困难行业的纾困扶持措施,共27条具体措施。

餐饮业方面,包括给予餐饮企业防疫支出补贴支持,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加强餐饮企业融资支持,加强餐饮企业保险支持,鼓励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等。

零售业方面,包括给予零售企业防疫支出补贴支持,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等。

旅游业方面,包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加强旅游企业融资支持,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旅行社承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业务,加强旅游企业保险支持,支持文旅产业投融资对接,开展促文旅消费奖补工作等。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方面,包括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2022年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制定我市有关油价补贴分配方案,优先统筹安排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加快出租车电动化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航空业方面,暂停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航业留抵退税应退尽退。出台新的航空客货运补贴政策,已承诺给予航线补贴的要将补贴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韶关丹霞机场、航空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共6条具体措施。落实“四个精准”“八个不得”措施,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精准”包括建立精准监测机制、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推广精准防护理念。“八个不得”包括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中断公共交通;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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